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具备规定中指出的九项条件(详情请参加下文“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出版单位与运营单位的区别,游戏公司大部分为运营单位
目前我们常规认知中的大部分游戏公司均为运营单位,而一款网络游戏如果想上线必须拥有出版单位以及出版单位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游戏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让公司同时具备初版单位资质,也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与其他出版单位进行合作。
网络游戏未报审同意上线 没收主要设备罚款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 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再随便停止运营了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需报备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简单的说,如果贵公司是合资公司,出版网络游戏必须与第三方出版单位合作。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结语:其实广电总局一直在对游戏进行审批,2015年广电总局过审的游戏约730款(包括端游、页游、手游、主机游戏),本次新规则代表这广电总局对网 络出版物的审批更加规范、重视程度也将越来越高,各大游戏公司应该加强在游戏审批方面的重视程度,避免因触碰雷区所带来的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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