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拷问: 铁路/公路,您真有努力避开水源地和保护区吗?

公众拷问: 铁路/公路,您真有努力避开水源地和保护区吗?

青海省玉树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

图源:小C现场拍摄

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规仍待优化,交通项目穿越水源地存在污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供水无关的项目,但该法并没有限制交通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也没有其它法规要求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项目做不可避让性论证。在我们研究的28份穿越水源地的交通项目环评文件中,也发现近1/3的项目并没有进行包括路线比选在内的不可避让性分析。

2. 未出台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公路建设》使交通项目穿越水源地不可避让性的论证缺乏指引

曾在2008年公示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公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中,第9.4节明确,“凡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Ⅱ类及以上水体的路段应提出路线避让要求,如无法避让时应提出可靠的保护措施”,2019年生态环境部新一版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公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和准保护区的,在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绕避时,应对工程方案进行综合比选后合理确定推荐方案,但至今该导则征求意见稿尚未通过。

图源:2008版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公路建设项目》

(征求意见稿)

3.部分穿越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仅编制环评报告表,导致环评不够充分

现行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并未要求所有涉及环境敏感区(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城市桥梁、城市道路等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如上海市2019-2020年间涉及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类型项目(共5个)当中,均只编制了评价层级稍低的环评报告表,且均没有做路线不可避让性的论证。

4. 水源保护区划范围存在避让工程调出的情况

我们在研究环评中发现,个别地区为确保交通穿越项目顺利通过环评,采用调走(删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划范围的方法,为交通穿越项目“开绿灯”。如四川省两个公路项目:G4216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项目、G42线南充至成都段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此类随意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的行为会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带来极大的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原意,同时增加了意外污染水源的概率。

三江源流域

图源:小C现场航拍

建议:

1. 完善现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增加对不可避让性论证的要求

现有法律规定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穿越,而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可以在不造成污染前提的条件下穿越。然而,在2018年的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交通干线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造成影响的项目也被列入问题清单。我们建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新增:“铁路、公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绕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必须提出路线比选方案和进行不可避让性论证”,以降低水源地污染的风险。

2. 尽快通过公路项目环评技术导则,明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不可避让论证的技术规范

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环评技术导则,是该类项目环评编制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应当优化并尽快通过公路项目环评技术导则,且明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不可避让性论证的重要性,将其规定为环评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步,从而为最终目标提供技术程序支撑。

在制定交通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可避让性论证的标准时,须明确不可避让性论证的深度(至少应包含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项目路线比选章节), 利用成本收益分析等技术方法量化避让的成本与代价、明确生态系统服务损失量;始终遵循优先绕避的原则,科学分析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项目的穿越方式等。

3.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水源地的项目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有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充分公示和分析项目的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影响。

4. 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范围调整流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水源保护区,如确需调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禁止个别工程项目调走或删除一级水源保护区。

三江源长江源头通天河支流

图源:小C现场拍摄

在交通项目穿越水源地背后,是等待完善的法规与技术导则。

如果只是源头保护,而中下游肆意开发而受破坏,上游的付出将会付诸东流。

因此,想要三江流域各地水源地得以保护,必须上下游共同努力,共同治理。

*四家机构: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德钦县格桑花妇女手工艺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资深公益人士陆丰先生、昆山杜克大学研究生罗智贤同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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